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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宣传资料
日期:2010-07-07 10:22:37 作者:
一、什么是动产抵押? 所谓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且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借贷合同中一般为银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在经济主体资金紧张时盘活动产进行融资,发挥动产担保功能,维护金融贷款和交易安全。 二、哪些动产可以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到哪里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网上下载);(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五、动产抵押的变更和注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办理动产抵押信息 1、查询动产抵押登记程序信息,可通过“上海工商”网站(www.sgs.gov.cn),“网上办事-其他行政事项-动产抵押登记程序”查询。 2、下载动产抵押登记有关表格,可通过“上海工商”网站(www.sgs.gov.cn),“网上办理-表格下载-合同”栏目下载。 3、工商闵行分局办理动产抵押部门:市场合同科,联系电话:64120252或64122688-71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 |